防爆指令簡介 | ||||||||||||||
1、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採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範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擬用於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製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並貼附CE標誌,不用考慮應用其它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該指令適用的設備範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廠、麵粉磨坊以及其它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採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依下列原則將可能存在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成不同危險區(Zones):
由於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製造商採用,所以首先建議製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聯繫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於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並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於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並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後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製造商或其它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取材自網路 |
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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